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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四)字第1100003143號

 

主旨:有關109年度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110年1月31日取得教育實習成績及格,符合核發教師證書資格者之申請作業期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109年度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110年1月31日取得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證明,請務必於110年3月30日前,檢送教師證書申請資料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小組」辦理教師證書申請核發作業,以利後續發證時效。
二、上開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規定並於110年3月30日前送件者,證書所載日期將統一壓印為110年2月1日。
三、為避免影響旨揭人員獲聘擔任教職後,提敘薪級及年資採計等相關權益,務請於申請辦理加註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及加另一類科送審作業時,應掌握時效並提供正確之證明文件,俾利證書小組依規定辦理審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