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4)年3月5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01877號函及僑務委員會114年2月4日僑生畢字第1140071815號書函。 二、有關雇主資格條件乙節,依據勞動部前揭函以,該部前於本年1月24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40500961A號公告,指定調酒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在案,更正雇主聘僱外國人應具備之條件。本公告請轉知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