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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查旨揭計畫申請人資格,特修訂試辦計畫第5點,新增申請人之檢附文件,說明如下:
(一)為查證申請人為110學年度應屆畢業生,且任職期間薪資達27,000元以上,檢附文件新增「畢業證書影本」及「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轉帳紀錄影本」。
(二)且為查證申請人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期間畢業,且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並於110年6月15日(含)後退役,檢附文件爰再新增「退役證明文件影本」。
二、檢附旨揭修正之試辦計畫(附件1)、修正對照表(附件2)及申請資料(附件3)各1份,相關資訊可至彰化縣政府-青年發展處 (chcg.gov.tw)查詢。

※彰化縣政府青年發展處:https://youth.ch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