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青年安薪就業計畫」
一、 為鼓勵青年留鄉、返鄉或移居本縣穩定就業,並鼓勵本縣企業增進薪資福利,培育優秀青年人才,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適用對象為設籍於本縣,且年滿18 歲至45 歲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青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留鄉青年:未在學且初次於本縣尋職就業者。
(二) 返鄉青年:戶籍在本縣,從外地返鄉就業者。
(三) 移居青年:戶籍遷至本縣且於本縣就業者。
三、 符合前點資格之青年,於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 日以上,並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穩定就業獎助金:
(一) 依法參加勞工保險。
(二) 實際工作地於本縣轄內。
(三) 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且薪資達新臺幣(以下同)2 萬8,000 元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若青年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5 人之事業單位,僅參加就業保險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青年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本計畫之受僱期間。
其餘申請規定及計畫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