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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徵得教育實習機構及指導教授同意後,請填寫教育實習輔導手冊附件: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期間進行教學活動申請書,經輔導教師及指導教師簽核後送至本處備查。

 

臨時代課法規依據: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七章附則規定:

實習學生符合法令規定資格,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者,得於教育實習期間,配合教育實習機構進行下列教學活動:

  一、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救教學、社團活動指導、監考或其他教學活動。

  二、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滿三個月之代課及幼兒園未滿三個月之代理教保服務。

  前項教學活動,每週累計總節(時)數最高為十節(時),前項第二款代課或教保服務,每月最高為二十節(時);上開節(時)數,均不得計入第四條節(時)數及日數。

  第一項教學活動,以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機構辦理者為限。

 

 

實習學生擔任補教教學人員之教育部相關函釋:

教育部104年11月6日臺教師(二)字第1040146451號函摘錄:

三、倘第一及第二優先考量者,未能擔任補救教學課程之教學人員,為充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補救教學課程教學人員之需求,本部同意擔任教育實習機構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至即日起得聘請實習學生擔任補救教學課程之教學人員,並為兼顧半年教育實習課程品質,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施教育實習課程,應訂定實施規定。實習學生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訂教育實習計畫,於計畫規定時間內完成每日或每週實習事項且仍有餘裕時間,教育實習機構擬聘請其擔任補救教學課程之教學人員,應取得實習學生及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始得依補救教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實習學生應完備經國教署核定開設之18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