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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修正規定」辦理。

二、申請說明如下:

(一)   補助額度:按實習學生人數,每輔導一位學生補助8,000元為上限。

(二)   補助項目:限實習輔導教師指導費6,000元及實習學生教學演示第三方評定教師指導費2,000元,不得互相流用。

(三)   申請期限:2月實習為每年7月15日截止,8月實習為隔年1月15日截止,郵戳為憑,為配合教育部結案期程,逾期恕無法受理申請;若實習機構無意願申請本案經費,亦請填具本表並勾選無意願申請,郵寄正本至本校,俾憑統計未申請件數。

(四)   申請流程:實習機構得於實習學生完成教學演示後,由校內先行完成動支或代墊核銷流程,免備文郵寄以下資料正本至本校申辦;貴校如有實習學生分別於國民小學及附設幼兒園實習者,請分別檢送申請資料。

1.補助教育實習機構業務費申請表正本
2.統一收據正本(金額請依實支總額開立)
3.原始支出憑證簿封面、清單正本
4.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含黏貼憑證用紙、輔導教師領據)

(五)   收件地址:403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40號,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處張琇雅小姐,聯絡信箱:intern@mail.ntcu.edu.tw,聯絡專線:04-22183237。

三、有關實習學生教學演示第三方評定教師,得由貴校校內或校外教學經歷三年以上編制內專任教師或退休教師擔任並支領指導費,但不得重複支領實習輔導教師指導費。

四、為配合教育部結案流程,相關原始支出憑證及黏貼憑證用紙正本須全數送交本校備查,貴校得依需求自行留存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