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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扶助清寒優秀學生及鼓勵成績優秀學生參與師資培育,培育具社會關懷及教育熱忱之優質專業教師,並激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發展師資培育特色,形塑師資培育良師典範,特設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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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額度及請領原則

(一)獲甄選通過之師資生(學程生),每名每月核發新臺幣8,000元,以甄選錄取後之次月起請領。

(二)退學、休學、放棄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習教育實習課程階段不提供獎學金)者,僅得領取至發生事實之月份。

(三)獲獎學金之師資生(學程生)不得重複請領教育部核發之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但低收入戶學生之獎助學金,不在此限。

(四)師資生(學程生)於受領獎學金期間未符合規定者,應由學校停發一個月獎學金。

(一項達不到,就扣一個月獎學金;二項達不到,就扣二個月獎學金;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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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生(學程生)受領獎學金期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學年至少通過一項(類)教學基本能力檢定;受獎生為大四生時,於受獎學年度期間須通過至少一項教案設計或教學演示之檢測。

(二)服務學習、校內志工、勞動教育或品德教育等相關課程達學校認定之通過基準。

(三)無償擔任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或補救教學,每學期至少三十六小時。

(四)每學期至少參與一次工作坊(例如師資培育國際學術研討會、中等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成果研討會及國民小學師資培用聯盟等或經學校採認之相關工作坊)。

(五)參與至少一次本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之師資生潛能測驗。

(六)積極參與師資培育相關學習活動。